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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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聲請人 張如禹 (即 張如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 張利迅 及張如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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