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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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318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理人 張國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龍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新臺幣738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