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4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5月間某日起至│93年4月10日為警採│93年11月15日│││93年12月24日止│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起,至94年5月18│││││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4260號│1677號│83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2039號│93年度桃簡字第1851│96年度上更(一)字││實│││號│第514號││審├────┼─────────┼─────────┼─────────┤││判決日期│94年6月21日│94年9月28日│96年12月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2039號│94年度桃簡字第1851│97年度台上字第893││決│││號│號││├────┼─────────┼─────────┼─────────┤││判決確定│94年8月4日│94年11月3日│97年3月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要件││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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