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調字第175號
聲請人 柯雅盈
相對人水樹之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此有臺北市建管業務e辦網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