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3號債務人甲00000000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7年12月迄今之兼職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
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證明)。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⒉提出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陳明 債務人目前生活必要支出明細及各細項金額(包括膳食、
租金、水、電、瓦斯、電話、交通、勞保、健保費等)。其中家庭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陳明如何與共同居住之人分攤?分攤後,債務人實際支出之金額若干?⒋說明債務人之配偶 馮昌宇 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含失業給付)情形?並提出其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
⒌債務人自陳於97年11月30日自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店
職後,有陸陸續續做兼職工作,收入並不穩定乙節,請說明本件若准予開始更生,債務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並試擬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請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重點提示(至本院資訊網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