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務人 范家齊
吳禎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貳仟伍佰元、違約金肆仟零肆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