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傑
邱元仲徐連貴蘇宦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