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力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齡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與被上訴人 胡國勇 即愛迪亞室內設計室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