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5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被   告  陳正德
       林易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9年
5月25日所為之109年度雄簡字第524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最後一行、第二頁六行、第二頁第十三
行、第三頁第四行、第三頁第五行「機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積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52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
第1頁最後1行、第2頁6行、第2頁第13行、第3頁第4
行、第3頁第5行「機富」之記載,顯係「積富」之誤載,
是本院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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