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威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發 訴訟代理人 陳添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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