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0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度訴字第二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劉秉鑫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