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周逸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70,000元,約定自100年5月3日起至108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8月15日止累計382,553元未給付,其中375,902元為本金;6,65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0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100年01月06日起至108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8月15日止累計251,340元未給付,其中246,853元為本金;3,887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逸烽│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75902││8月16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周逸烽│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22%│││246853││8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