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080號
聲請人 林玉如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兩造間有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754號民事卷宗可考。核諸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至其住所地管轄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