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抗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何若薇
法官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璧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抗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何若薇
法官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