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國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抗字第5號

抗告人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何若薇

法官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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