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宏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政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11號),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107年度審訴字第223號),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向本院借提執行,而於107年9月5日入監執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126、第2127號)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9月5日投檢 蘭慎 107執2126、2127字第1079918092號函各1份、指揮書2份附卷可稽。據此,堪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