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宗銘 (原名: 葉祐竹葉憲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聲請人之最近6個月收入數額證明、每月支出交通費用相關單據或憑證、聲請人配偶 徐淑慧 之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釋明聲請人經營「築丰養生館」之設立概況及平均每月營業額、聲請人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裁定請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2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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