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0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098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冠宏 債務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債務人 洪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在臺中市,債務人李家維、洪惠婷住居所係在彰化縣,有聲請狀記載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