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О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該被告乙○○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指定金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秦慧君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