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廉鈞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陳榮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黃瀞儀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