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37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4,245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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