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劉明全 被告 陳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鑑價報告等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