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邱錦成 相對人 田國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國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段0000000000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謄本正本。
二、相對人田國瑞及債務人 邱命益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