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簡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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