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1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良賢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增列:被告前因犯公共危險罪,經
本院105年度豐交簡字第72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參萬元,於105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再被告前曾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105年度豐交簡字第721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於105年9月
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之前科素
行,酒後於員警執行職務時以言詞辱罵,行為殊不可取,惟
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