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李淵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至清償日止)│(%)││├──┼──────────┼────────┼────┼────┤│1│215,689元(其中計息│95年2月25日│15││││本金194,510元)││││├──┼──────────┼────────┼────┼────┤│2│328,267元(其中計息│95年3月25日│11.45││││本金29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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