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2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超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超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超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民國107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7年
度中交簡字第1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9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皆係違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又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足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於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之情形
下,仍騎乘機車上路,其行為顯然漠視其他用路人權益,故意違法犯禁,足認法治觀念薄弱;⑵駕駛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對其餘用路人造成之危險低於駕駛汽車者;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4369號被告 林超俊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3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超俊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9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8年8月12日18時30分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樓之2之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於翌
(13)日4時40分許,騎乘牌照號碼NV8-722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13日4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西村路口時,因騎上人行道為警攔檢,發現其全身酒味,並於同年月13日4時55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8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超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檢察官黃元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高淑滿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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