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告 林信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告 林信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