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5之3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96年8月10日│同左││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同左││││5119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57│同左││事││號│││實├───┼────────┼────────┤│審│判決│96年6月28日│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57│同左││判││號│││決├───┼────────┼────────┤││判決確│96年7月23日│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台幣壹仟元折算壹│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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