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14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146號聲請人 林秉翰
林時弘 林寶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系爭判決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5號判決(系爭判決二),及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與新北市政府100年9月15日北府環衛字第1001278925號公告,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審查庭認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無理由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綜觀聲請意旨,難認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