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01號聲請人 崔易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昱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釋明系爭各張本票分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陳昱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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