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 賴煜耀 被告 黃虹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一案,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11年8月19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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