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69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700號110年度審簡字第701號110年度審簡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晴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404號),暨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979號、109年度偵字第4806號、109年度偵字第29392號、109年度偵字第31400號、109年度偵字第3141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42號、110年度偵字第449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審訴字第172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2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32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44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晴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各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易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零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黃建晴明知其並無從按其提供之商品銷售內容如期交付不特定消費者各該商品之可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葉彥君 、 薛任凱 、 鍾薇 、 邱廷豐 、張 世東 、 羅少宏 、 張永 、 謝宥安 、 鍾沐珊 、 程于倫 、 羅珮瑄 、 侯文元 、 鄭績富 、 古智元 、 張菽菁 、 陳渝涵 、 林士凱 、 李宗哲 、 楊蕙慈 、 王巧蘋 、 黃偉華 、 廖葦蕎 、 黃慧鈴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訛詐之,致均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嗣黃建晴於收款後未依約交付商品,葉彥君等人履經催討未果,始知受騙。案經葉彥君等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店分局、樹林分局、土城分局、新莊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龜山分局均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建晴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審訴1727卷第219頁、審訴232卷第36頁、審訴444卷第72至7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彥君、薛任凱、鍾薇、邱廷豐、 張世東 、羅少宏、張永、謝宥安、鍾沐珊、程于倫、羅珮瑄、侯文元、鄭績富、古智元、張菽菁、陳渝涵、林士凱、李宗哲、楊蕙慈、王巧蘋、黃偉華、廖葦蕎、黃慧鈴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卷證位置詳附表)、證人 羅燕昌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71至74頁、偵4806卷第39至41、205至208頁、偵14107卷第5至7頁、第79頁至第79頁背面)、證人 黃建豪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77至80頁、偵18424卷第9至11、155至156、191至192頁、偵26427卷第7至10頁、偵27303卷第9至11頁)、證人 黃世達 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806卷第27至29頁)、證人 陳姵瑄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4806卷第33至35、205至208頁、偵18424卷第157至158頁)、證人 吳嘉偉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38870卷第5至6頁、第7至8頁、第55頁至第55頁背面)情節一致,復有上開證人即告訴人23人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卷證位置詳附表)、報案紀錄(卷證位置詳附表)、附表所示之對話擷圖(卷證位置詳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之回函與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卷證位置詳附表)、被告提款時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3404卷第113至116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9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單(見偵緝2517卷第17至19頁)、汽車租賃合約書、被告證件影本及證人吳嘉偉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擷圖(見偵38870卷第43至45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各次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23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3所為,係於各該編號所示不同時間,以
所示不同詐騙手法,在不同地點,對於不同之告訴人所為,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㈢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惟:
1.按「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立法理由敘明:「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339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參酌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挪威、荷蘭、瑞典、丹麥等外國立法例,均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規定,爰增訂本條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三、第一項各款加重事由分述即下:……㈢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三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據此可知,立法者鑑於進來詐欺案件屢有集團化、組織化的情況,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為充分評價行為人的惡性、對於社會的影響及刑法各罪的衡平,乃於普通詐欺罪之外,另行制定本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犯罪行為之處罰,以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為前提,亦即本罪僅是普通詐欺罪的刑罰加重處罰範例規定而已,至於行為人是否存有客觀不法的詐欺罪質、主觀不法的詐欺故意等等,仍應依照普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加以檢視。本罪既為普通詐欺罪之刑罰加重處罰,則如何解釋適用各款加重事由,使其既符合法明確性原則,又能避免逾越行為的罪責程度,以達罪刑相當原則,即成為司法實務上的重要課題。其中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的加重事由,因為缺乏先例或學說可資遵循,即須特別加以敘明。按現代科技發展神速,透過網際網路、電子通訊、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從事廣告行銷、買賣締約甚至直接完成價金給付者,幾乎已成為現代交易常態。立法者之所以將「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事由,作為普通詐欺罪的加重處罰規定,在於司法實務上常出現網路交易詐騙手法(例如網路拍賣等)、求職詐騙手法、色情或網路援交詐騙手法等犯罪類型,行為人利用網路聊天室或即時通等傳播工具,「直接」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使廣大、不特定被害人因此受騙而匯款,始足當之。亦即,鑑於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有無遠弗屆之傳播、散布效果,行為人若將上開傳播工具供作詐欺使用,將可能使不特定多數之民眾受害,法益侵害結果之嚴重性,已非普通詐欺罪所能得比擬,因認有適用加重詐欺罪較高刑責,以充分評價其較高不法內涵之必要;反之,若行為人僅是在詐欺過程中使用上開傳播工具(例如刊登廣告為要約之誘引,或收集個人帳戶等資料作為聯繫之用),至於實際交易內容、對價,仍待雙方另行磋商、約定,行為人卻於磋商過程對被害人施加詐術,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交付,此時因行為人並未「直接」利用上開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詐欺手法仍屬傳統犯罪類型,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已足充分評價其不法內涵。
2.查本案利用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網頁上刊登販售商品廣告,經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瀏覽訊息後,被告此時明知其並無從按其提供之商品銷售內容如期交付不特定消費者各該商品之可能,仍各以「LINE」、「MESSENGER」之各式通訊軟體與各被害人聯繫,透過該等通訊軟體分別私下對話之方式,逐一以話術佯稱將如期販售商品予上開各被害人,要求各被害人需於收貨前先行付款,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卷證位置詳附表),是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實係尚待藉由通訊軟體以私訊之方式施以詐術本質,尚非直接以網際網路、通訊軟體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自難認被告已合致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指述,容有未洽,然此僅為加重條件之增減,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爰以更正之,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
當管道賺取金錢,恣意佯稱現貨販賣如附表所示商品之手法,取信各告訴人,以此方式詐取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勇於承認錯誤並坦承犯行,並已於本院中與告訴人陳渝涵、王巧蘋、張世東、黃慧鈴達成和解(見審訴1727卷第221至222頁、審訴444卷第75至76頁),併兼衡其動機、目的、犯行手法情節,暨其於準備程序中自述之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為職業駕駛、須扶養雙親(見審訴232卷第38頁)之生活、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附表編號1至23所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參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3所為,係同於108年1月至109年5月間之相當時間,為罪質相同之罪,審酌其刑罰累加之必要與程度,就附表編號1、4、5、13、16、18所處有期徒刑,及附表編號2、3、6至12、14、17、19至23所處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特別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
3、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新修正、增訂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參照)。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比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之適用,是應考量個案中將來給付及分配之可能性,並衡量前開「過苛條款」之立法意旨,仍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亦可於執行程序時避免失誤而導致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危險。
㈡經查:
1.被告詐得如附表編號3至4、6、10至15、17至19、21至22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7,609元【計算式:3,150元+5,200元+1,999元+1,700元+1,560元+1,500元+7,500元+1,500元+1,500元+1,500元+1萬3,000元+2,000元+4,000元+2,000元-500元(此為被告退還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侯文元之款項,見偵18424卷第23、67頁)=4萬7,609元】,為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此係如附表編號3至4、6、10至15、17至19、21至22所示之告訴人鍾薇、邱廷豐、羅少宏、程于倫、羅珮瑄、侯文元、鄭績富、古智元、張菽菁、林士凱、李宗哲、楊蕙慈、黃偉華、廖葦蕎得主張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之規定,上開告訴人等應一併注意之,以維自身權益,併予敘明。
2.被告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2、5、7至9、16、20、23所示之款項共計7萬3,399元(計算式:6,000元+3,300元+4萬2,500元+5,500元+1,999元+1,200元+8,400元+2,000元+2,500元=7萬3,399元),固均為本案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附表編號1至
2、5、7至9、16、20、23之告訴人葉彥君、薛任凱、張世東、張永、謝宥安、鍾沐珊、陳渝涵、王巧蘋、黃慧鈴達成和解,並就告訴人葉彥君、薛任凱、張永、謝宥安、鍾沐珊之部分均如數賠付完畢,此有撤回告訴狀、對話記錄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9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單、本院110年1月15日、110年1月26日、110年3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61、462號和解筆錄、本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71、872號和解筆錄附卷可佐(見偵4806卷第195至197、211、213、217頁、偵緝2517卷第17至18頁、審訴22卷第81、87、111頁、審訴1727卷第221頁、審訴444卷第75頁),本院因認被告與告訴人葉彥君、薛任凱、張世東、張永、謝宥安、鍾沐珊、陳渝涵、王巧蘋、黃慧鈴就本案所達成之和解方案,實已足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即告訴人)詐騙手法轉帳時間及金額(不計手續費)轉入銀行及帳號相關匯款及報案證據罪明及宣告刑備註1葉彥君葉彥君於108年1月27日上午11時7分,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見黃建晴販售二手南極星L9防護罩之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葉彥君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8年1月28日下午5時25分,匯款6,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1.葉彥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3979卷第17至21頁、偵4806卷第205至209頁)2.匯款交易紀錄(見偵3979卷第35頁)3.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擷圖(見偵3979卷第23至3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979卷第77至89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見偵3979卷第37至63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3979、4806起訴書附表編號12薛任凱薛任凱於108年2月5日晚間9時5分,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見黃建晴販售征服者雷達測速器之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薛任凱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8年2月5日晚間9時44分,匯款3,3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1.薛任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806卷第47至49頁)2.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806卷第63頁)3.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擷圖(見偵4806卷第55至6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806卷第51至53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見偵3979卷第37至63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3979、4806起訴書附表編號23鍾薇鍾薇於108年3月18日,於露天拍賣網站上見黃建晴以暱稱「caddy6727」販售耳溫槍及耳溫槍套之訊息後,以通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嗣鍾薇 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3月18日晚間10時2分,匯款3,15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鍾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6427卷第33至35、36至37、113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26427卷第47頁)3.露天拍賣及手機簡訊對話擷圖(見偵26427卷第47至68頁)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6427卷第39至45頁)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見偵26427卷第29至32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54邱廷豐邱廷豐於108年8月4日前,因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上向黃建晴詢問過有關飲料封口機之販售事宜,黃建晴遂於108年8月4日主動聯繫邱廷豐探詢其購買封口機之意願,邱廷豐評估後向黃建晴表明願購買上開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邱廷豐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8年8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匯款5,20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1.邱廷豐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806卷第65至67頁)2.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806卷第79頁)3.通訊軟體LINE及MESSENGER之對話記錄擷圖(見偵4806卷第75至7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806卷第69至73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3979、4806起訴書附表編號35張世東張世東於108年10月7日下午3時40分,接獲黃建晴以通訊軟體LINE之訊息,黃建晴表示可以優惠價格代其購買IPHONE11行動電話,張世東隨即向黃建晴表示欲購買上開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張世東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108年10月9日晚間7點37分,匯款3萬元2.108年10月14日下午2時48分,匯款1萬2,5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1.張世東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14107卷第12至13頁、審訴444卷第71至74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4107卷第38頁背面至第39頁)3.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擷圖(見偵14107卷第38至39頁背面)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4107卷第35至37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4107卷第44至50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0偵緝242、110偵4492起訴書附表編號36羅少宏羅少宏於108年11月1日某時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二手電視之訊息後,以電話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羅少宏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8年11月1日下午3時,匯款1,99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1.羅少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23至27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23404卷第127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404卷第121至126頁)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23404卷第87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23404起訴書附表編號17張永張永於108年11月5日中午某時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二手南極星6688測速器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及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張永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8年11月6日晚間6時48分,匯款5,5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1.張永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偵4806卷第81至85、205至209頁)2.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806卷第93頁)3.通訊軟體LINE及MESSENGER之對話記錄擷圖(見偵4806卷第95至105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806卷第87至91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4107卷第44至50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重複起訴2.109偵3979、4806起訴書附表編號4=110偵緝242、110偵4492起訴書附表編號18謝宥安謝宥安於108年11月16日某時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二手電視之訊息後,以通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謝宥安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8年11月21日下午2時,匯款1,99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1.謝宥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偵4806卷第107至111、205至209頁)2.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806卷第115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記錄擷圖(見偵4806卷第117至13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4806卷第113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4107卷第44至50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重複起訴2.109偵3979、4806起訴書附表編號5=110偵緝242、110偵4492起訴書附表編號29鍾沐珊鍾沐珊於108年11月28日下午5時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萬用鍋之訊息後,以通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鍾沐珊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8年11月28日晚間10時11分,匯款1,2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鍾沐珊於警詢證述(見偵4806卷第133至135頁)2.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806卷第143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記錄擷圖(見偵4806卷第145至15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806卷第137至141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3979、4806起訴書附表編號610 程于倫程于倫 於109年3月1日晚間某時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電視螢幕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程于倫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3月9日晚間6時9分,匯款1,7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程于倫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29至30、31至32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23404卷第136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404卷第129至135頁)4.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3404卷第91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重複起訴2.109偵23404起訴書附表編號2=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611羅珮瑄羅珮瑄於109年3月9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耳溫槍之訊息後,以通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羅珮瑄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3月9日中午12時40分,匯款1,56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羅珮瑄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424卷第17至19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424卷第81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擷圖(見偵18424卷第83至91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8424卷第77至79頁)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見偵26427卷第29至32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112侯文元侯文元於109年3月9日某時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二手行車紀錄器之訊息後,以通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侯文元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黃建晴僅退還500元,始悉受騙。109年3月19日下午5時52分,匯款1,5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侯文元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424卷第21至25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424卷第59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擷圖(見偵18424卷第61至67頁)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8424卷第47至57頁)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見偵26427卷第29至32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213鄭績富鄭績富於109年3月15日某時許,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南極星6688測速器及南極星L9防護罩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鄭績富收到商品後,發現部分商品缺少,經向 黃建情 反映,黃建情拒不答覆,始悉受騙。109年3月15日上午11時56分,匯款7,5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鄭績富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37至38頁)2.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404卷第208至210頁)3.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3404卷第95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重複起訴2.109偵23404起訴書附表編號4=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714古智元古智元於109年3月15日晚間9時58分許,於露天拍賣網站,見黃建晴以帳號「caddy6727」販售耳溫槍之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嗣古 智元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3月15日晚間11時28分,匯款1,5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古智元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33至35頁、審訴1727卷第129至130頁)2.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404卷第137至139頁)3.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3404卷第93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重複起訴2.109偵23404起訴書附表編號3=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1115張菽菁張菽菁於109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於露天拍賣網站,見黃建晴以帳號「caddy6727」販售耳溫槍之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古張菽菁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3月17日下午2時53分,匯款1,5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張菽菁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39至43頁、審訴1727卷第129至130頁)2.露天拍賣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404卷第213至309頁)3.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3404卷第97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23404起訴書附表編號516陳渝涵陳渝涵於109年3月20日下午4時58分許,於露天拍賣網站,見黃建晴以帳號「caddy6727」販售耳溫槍之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陳渝涵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3月20日下午4時58分,匯款8,4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陳渝涵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45至49頁、審訴1727卷第129至130、203至204、217至220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23404卷第141頁)3.露天拍賣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404卷第145至155頁)4.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3404卷第101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23404起訴書附表編號617林士凱林士凱於109年3月23日晚間10時42分許,於露天拍賣網站,見黃建晴以帳號「caddy6727」販售耳溫槍之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林士凱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3月24日晚間8時8分,匯款1,5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林士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55至57頁)2.林士凱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23404卷172至173頁)3.露天拍賣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404卷第161至171頁)4.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3404卷第103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重複起訴2.109偵23404起訴書附表編號8=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818李宗哲李宗哲於109年3月24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電子產品之訊息後,主動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黃建晴詢問是否有販售realmeXT行動電話,黃建晴表示其有販售後,隨即開設露天拍賣之賣場供李宗哲下標,李宗哲下標後,即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李宗哲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3月24日下午2時47分,匯款1萬3,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李宗哲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51至53頁、審訴1727卷第129至130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23404卷第177頁)3.露天拍賣訂單成立通知電子郵件及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404卷第178至207頁)4.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3404卷第103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23404起訴書附表編號719楊蕙慈楊蕙慈於109年4月2日某時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耳溫槍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楊蕙慈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4月2日下午2時6分,匯款2,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楊蕙慈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59至63頁、審訴1727卷第129至130頁)2.匯款交易紀錄(見偵23404卷第157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404卷第157至160頁)4.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3404卷第105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重複起訴2.109偵23404起訴書附表編號9=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920王巧蘋王巧蘋於109年4月7日晚間7時30分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MARKETPLACE網頁,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二手電視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王巧蘋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4月2日晚間8時7分,匯款2,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王巧蘋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23404卷第65至69頁、審訴1727卷第129至130、203至204、217至220頁)2.匯款交易紀錄及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404卷第174至176頁)3.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3404卷第107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重複起訴2.109偵23404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1021黃偉華黃偉華於109年4月11日,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露營用品二手市場、露營公社」社團,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汽車車頂籃之訊息後,以通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黃偉華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4月11日晚間11時48分,匯款4,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黃偉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424卷第27至29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424卷第103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擷圖(見偵18424卷第105至113頁)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424卷第93至101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322廖葦蕎廖葦蕎於109年4月13日晚間9時30分許,於社群軟體FACEBOOK,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二手32吋LED電視之訊息後,以通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該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廖葦蕎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4月13日,匯款2,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1.廖葦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424卷第31至32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424卷第133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擷圖(見偵18424卷第125至133頁)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8424卷第115至123頁)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偵29392、31400、31401起訴書附表編號423黃慧鈴黃慧鈴於109年5月12日,於社群軟體FACEBOOK,見黃建晴以暱稱「黃楗評」販售萬用鍋及電子鍋內鍋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黃建晴聯繫,表明欲購買上開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黃慧鈴未收到商品,請求黃建晴退款亦遭拒,始悉受騙。109年5月19日凌晨3時2分,匯2,500元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1.告訴人黃慧鈴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38870卷第12至13頁、審訴444卷第71至74頁)2.匯款交易明細(見偵38870卷第20、26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記錄擷圖(見偵38870卷第21至26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8870卷第14至19頁)5.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行回函(見偵38870卷第29至42頁背面)黃建晴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0偵緝242、110偵4492起訴書附表編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