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滄源林進福 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同段28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進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查報林進福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資料。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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