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31號原告 李國颯 上列當事人與 黃雅婷 、立詳法律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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