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森田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陳報除自身生活費外,需與弟弟負擔母親 古玉松 之扶養費,其母每月領有老人年金新台幣(下同)3,500元,因重度障礙,住於健安護理之家,每月費用逾2萬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照護費用明細表附卷可證(見調解卷第25頁)。次查,債務於103年7月起至104年1月止,任職於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平均收入為18,641元,104年收入僅有17,496元、16,893元,此有、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7日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於104年2月起改受僱於朱麗欣經營之按摩店為清潔員,月薪19,200元,105年春節獎金為3,600元,平均每月收入為19,500元。再查,債務人於調解時曾到院自陳與女友育有一名民國96年次之子女,沒有辦理認領,一家三口同住,租金每月10,300元,我負擔2,500元,母親實際療養費2萬多元,我只有一名手足,主要由弟弟負擔,我只負擔6,000元。另我本來是在公家機關工作,但因民國101年3月入監執行,原本的工作被免職,加上有債務問題,沒有辦法找條件比較好的工作,103年7月起在中南汽車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未扣除勞健保費之月薪約19,000元左右等語(見本院104年1月9日調查筆錄),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薪資條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1,500元,
,核以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另債務人之母因重度殘障居住於護理之家,其扶養費6,000元堪認為必要費用。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3,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160│3.62%│109│├──────────┼──────┼─────┼──────┤│臺灣中小企業銀行│70203│5.07%│15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9447│10.78%│323│├──────────┼──────┼─────┼──────┤│元大國際商業銀行│382689│27.61%│829│├──────────┼──────┼─────┼──────┤│永豐商業銀行│30660│2.21%│66│├──────────┼──────┼─────┼──────┤│凱基商業銀行│104045│7.51%│22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34009│24.10%│72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4671│19.10%│573│├──────────┼──────┼─────┼──────┤│債權總額│1,385,884│每期金額│3,000│├──────────┼──────┼─────┼──────┤│清償成數│約15.59%│清償總額│216,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