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桃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付交通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85,0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昭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