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吳珈釧

相對人 彭子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彭子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8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彭子晉於112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3,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9年8月9日止,約定每月攤還本息金額以240期核算,餘款到期(119年8月9日)清償。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迄113年10月9日止,尚欠本金2,968,76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於112年間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相對人至113年11月12日止共積欠信用卡款238,08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非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各1件,授信明細查詢單1件,催告函影本2件,信用卡帳務資料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40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

75-4

1690.00

10000分之108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402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5122

臺南市○○區○○路000號7樓之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65.52

2.53

68.0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5.7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華段514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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