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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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 鄭政雄 上列聲請人鄭政雄因與相對人 許富竣許載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鄭政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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