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1(真實姓名及年.被告 江建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0年度竹簡字第10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