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50號原告 吳依樺 被告 謝時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0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明慧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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