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81號被告 葉榮淇 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複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 葉榮龐 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以黃俊六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之真正。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又當事人出具之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係屬私文書,倘他造當事人爭執其真正,即應證明該委任書之真正,否則其訴訟代理權即有欠缺。
二、本件原告葉榮龐與被告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調解期日,僅由黃俊六律師提出委任人為被告之委任書到庭(見本院司重調字卷第10至12頁),被告並未到場。
另於104年12月28日、105年2月1日、10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亦未到場,均由黃俊六律師以被告訴訟代理人身分,或王福民律師以複代理人身分到庭為辯論。然查兩造為兄弟,原告於105年2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對於被告是否確有委任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表示其有爭執。經核上開委任書雖有被告之簽名、蓋章,惟經本院於上開期日當庭請王福民律師通知被告本人於105年3月11日期日到場,本院並寄發通知書通知被告本人到場,被告並未到場,是即無從確認上開委任書之真正。揆諸前揭說明,自有命補正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則其訴訟代理權即有欠缺,不能認上開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係經被告合法委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惠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