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鳴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鳴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鳴遠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4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復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253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107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嗣上開 案件再由本院98年度聲字第232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此外,另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299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2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9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916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均駁回上訴而確定;以及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53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上開案件亦由本院98年度聲字第468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97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矯司字第10001240
55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劉鳴遠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