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妙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7,983元,此項通知已於103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楊碧惠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