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松鈴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三○號、第三七五二號、第五三五二號),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左:
主文甲○○、丙○○、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甲○○,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丙○○、丁○○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三人於本院訊問後均自白起訴犯罪事實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一)於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違反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因被告等已提出合法販售發票之憑證,且該等物品亦經乙○○○股份有限公司檢測比對確定屬該公司酒品,故非屬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品,應予除外,(二)於證據部分係增列被告丙○○、丁○○於本院之自白,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則更正為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品,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與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被告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等所犯前開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再被告等尚未販售即被查獲而未遂,依法減輕其刑。再被告甲○○曾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違反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手段、擬販賣假酒所造成之危害甚鉅,惟尚未販售即被查獲及被告等犯罪後之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一)1所示之物,係被告等所製造之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2所示之物品,則係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沒收。又附表
(二)附表二所示之物品,雖為被告甲○○所有,然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品,與本件被告等之犯行無涉,故本院即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依被告等於本院審判中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等均不得上訴;至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則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除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附表(一)1:
┌────────────┬──────┬───┬────┬─────┐│品名│單位│數│所有人│備考│├────────────┼──────┼───┼────┼─────┤│38度600c.c特級高梁酒│箱12瓶│230│甲○○││├────────────┼──────┼───┼────┼─────┤│三公升金門高梁酒│瓶│3│甲○○││├────────────┼──────┼───┼────┼─────┤│三年二鍋頭│箱12瓶│4│甲○○││├────────────┼──────┼───┼────┼─────┤│陳年特級高梁酒│瓶│24│甲○○││├────────────┼──────┼───┼────┼─────┤│陳年特級高梁酒│瓶│1413│甲○○││├────────────┼──────┼───┼────┼─────┤│750C.C特級高梁酒│瓶│33│甲○○││├────────────┼──────┼───┼────┼─────┤│38度特級高梁酒│瓶│9│甲○○││├────────────┼──────┼───┼────┼─────┤│600C.C特級高梁酒│瓶│6│甲○○││├────────────┼──────┼───┼────┼─────┤│福泉酒│瓶│1│甲○○││├────────────┼──────┼───┼────┼─────┤│起瓦士│瓶│2│甲○○││├────────────┼──────┼───┼────┼─────┤│金門特級酒│罈│2│甲○○││├────────────┼──────┼───┼────┼─────┤│MARTELL│瓶│1│甲○○││├────────────┼──────┼───┼────┼─────┤│GOLDENCASTLE│瓶│1│甲○○││├────────────┼──────┼───┼────┼─────┤│GOLDENLANDSUPERIOR│瓶│1│甲○○││├────────────┼──────┼───┼────┼─────┤│珍品二鍋頭酒│瓶│92│甲○○││├────────────┼──────┼───┼────┼─────┤│金門王│瓶│4│甲○○││├────────────┼──────┼───┼────┼─────┤│ 陳年川 酒王二鍋│瓶│1│甲○○││└────────────┴──────┴───┴────┴─────┘附表(一)2:
┌────────────┬──────┬───┬────┬─────┐│品名│單位│數│所有人│備考│├────────────┼──────┼───┼────┼─────┤│熱熔膠原料│包│32│甲○○││├────────────┼──────┼───┼────┼─────┤│熱熔膠機│台│1│甲○○││├────────────┼──────┼───┼────┼─────┤│瓶蓋機│台│1│甲○○││├────────────┼──────┼───┼────┼─────┤│充填機│台│1│甲○○││├────────────┼──────┼───┼────┼─────┤│半成品25公升│桶│90│甲○○││├────────────┼──────┼───┼────┼─────┤│酒瓶蓋鋼模│塊│4│甲○○││├────────────┼──────┼───┼────┼─────┤│戮章│枚│8│甲○○││├────────────┼──────┼───┼────┼─────┤│偽造38度高梁酒成品│瓶600C.C│8206│甲○○│交臺北縣財││││││政局扣押│├────────────┼──────┼───┼────┼─────┤│偽造高梁酒成品│瓶750C.C│14│甲○○│同右│├────────────┼──────┼───┼────┼─────┤│桶裝高梁酒半成品│桶25公升裝│133│甲○○│同右│├────────────┼──────┼───┼────┼─────┤│桶裝高梁酒半成品│桶100公升裝│2│甲○○│同右│├────────────┼──────┼───┼────┼─────┤│不銹鋼桶裝高梁酒│桶2噸裝│2│甲○○│同右│├────────────┼──────┼───┼────┼─────┤│空不銹鋼桶│桶3噸裝│3│甲○○│同右│├────────────┼──────┼───┼────┼─────┤│食用酒精│桶200公升│25│甲○○│同右│├────────────┼──────┼───┼────┼─────┤│空食用酒精桶│桶200公升│24│甲○○│同右│├────────────┼──────┼───┼────┼─────┤│金門高梁空酒瓶600C.C裝│瓶│14750│甲○○│交所有人王││││││慶龍代保管│├────────────┼──────┼───┼────┼─────┤│玉山高梁酒空酒瓶│瓶│7200│甲○○│同右│├────────────┼──────┼───┼────┼─────┤│偽造金門酒類銷售憑證│張│100000│甲○○│同右│├────────────┼──────┼───┼────┼─────┤│偽造750C.C特級高梁酒標籤│張│25000│甲○○│同右│├────────────┼──────┼───┼────┼─────┤│偽造黃標乙○○○標籤│張│30000│甲○○│同右│├────────────┼──────┼───┼────┼─────┤│偽造金色乙○○○標籤│張│100000│甲○○│同右│├────────────┼──────┼───┼────┼─────┤│偽造金酒公司雷射標籤│張│3000│甲○○│同右│├────────────┼──────┼───┼────┼─────┤│偽造金酒公司監驗人員橡樟│枚│22│甲○○│同右││章 辛明麗 等19人│││││├────────────┼──────┼───┼────┼─────┤│偽造金酒公司監封章四方型│枚│3│甲○○│同右│├────────────┼──────┼───┼────┼─────┤│偽造金酒公司監封章圖型│枚│15│甲○○│同右│├────────────┼──────┼───┼────┼─────┤│38度特級高梁酒紙盒│片│3560│甲○○│同右│├────────────┼──────┼───┼────┼─────┤│750C.C特級高梁酒紙盒│片│700│甲○○│同右│├────────────┼──────┼───┼────┼─────┤│日邦牌熱熔膠20公斤│袋│11│甲○○│同右│├────────────┼──────┼───┼────┼─────┤│熱熔膠機│台│2│甲○○│交臺北縣財││││││政局扣押│├────────────┼──────┼───┼────┼─────┤│玉山高梁酒蓋│個│7200│甲○○│交所有人王││││││慶龍代保管│├────────────┼──────┼───┼────┼─────┤│高梁酒塑膠瓶蓋│個│35720│甲○○│同右│└────────────┴──────┴───┴────┴─────┘附表(二):
┌────────────┬──────┬───┬────┬─────┐│品名│單位│數量│所有人│備考│├────────────┼──────┼───┼────┼─────┤│金門特級高梁酒600C.C│箱12瓶│482│甲○○││├────────────┼──────┼───┼────┼─────┤│KINGWHISK│箱6瓶│68│甲○○││├────────────┼──────┼───┼────┼─────┤│米酒頭│箱12瓶│1│甲○○││├────────────┼──────┼───┼────┼─────┤│750.C特級高梁酒│箱12瓶│73│甲○○││├────────────┼──────┼───┼────┼─────┤│玉山高梁酒300C.C│瓶│48│甲○○││├────────────┼──────┼───┼────┼─────┤│老高│瓶│852│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