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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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637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同啟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29637 號其他文書(98.06.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雄保險簡 字第 42 號(99.04.0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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