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調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廖呂秀鳳
相 對 人  崇偉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代 理 人  陳允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8年11月
20日當庭裁定命應於3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惟聲請
人到現在都還沒有補正,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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