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敬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乃其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至同年八月二十一日復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爰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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