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聲請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秋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蕭胤瑮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翔惠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