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

債權人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青 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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