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錢咏祁 被告 廖思璿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7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堯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